2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视觉中国 资料
发表于 2016-03-29
基本解决执行难这一痼疾,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期限。3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研究部署破解执行难问题专题会上表示,通过大力推进执行体制改革,提高执行信息化水平,规范执行行为,强化执行措施,加强信用惩戒,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 这次会议还审议并原则上通过了《关于落实“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工作纲要》,期冀通过两至三年的努力,建立科学、权威的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的退出和恢复执行机制,实现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在规定期限内的实际执结率、标的金额到位率均显著提升,使执行难问题得到基本解决。
执行程序是“社会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最后一个环节”,它关系到生效法律文书能否实现,对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树立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具有重要意义。但因被执行人规避执行、抗拒执行、外界干预等原因,导致执行难一直以来都是一个社会问题。
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再向执行难题“开刀”,明确提出:“切实解决执行难,制定强制执行法,规范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的司法程序”。
事实上,近三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实施信用惩戒制度、强化规范管理、推进执行信息化建设、开展专项行动等一些列措施破解执行难题。如信用惩戒方面,最高人民法院2013年7月出台《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还与中国铁路总公司、中国人民银行等44家单位联合签署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等。
最高人民法院曾透露,截至今年2月底,有关部门共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乘坐列车78.24万人次、乘坐飞机388.7万人次,10%以上的“老赖”慑于联合信用惩戒的威力而自动履行义务或者与申请执行人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尽管如此,法院执行工作离公众的要求和期待还有差距,仍面临突出问题。今年3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13年至2015年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报告”时即指出有六大难题困扰法院执行,包括占较大比例的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相当一部分有履行能力的被执行人逃避、规避甚至抗拒执行;部分执行案件财产处置变现难度加大;现阶段人民法院执行手段仍不够完善;有的执行人员存在消极执行、拖延执行和选择执行现象;少数人员或部门干预执行的现象仍有发生。
针对执行难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专题会上提出破解的总体思路,即通过各种有效措施,使被执行人规避执行、抗拒执行等不良现象得到有效遏制,人民法院消极执行、拖延执行、选择性执行、乱执行和外界干预执行的现象基本消除,通过严格的认定标准和令人信服的甄别手段将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剔除出执行难的范畴,确保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全部或绝大部分得到及时依法执行。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谭秋桂认为,法院系统对执行难的界定和认识更加严谨、科学。他说,执行难就是有财产不执行的问题,那些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不存在执行难问题,因为它本身就没财产可供执行。“这一思路是将‘执行不能’的案件分离出来,根据司法解释,实施终结程序,留下那些真正有履行执行能力而不执行的案件,基本解决执行难题。”
谭秋桂建议,对那些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企业,根据民诉法新创立的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的衔接制度,实施破产程序,真正建立有效的市场退出机制,以免带来更多社会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