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财政部日前联合发布《关于保护、奖励职务犯罪举报人的若干规定》,进一步完善保护、奖励职务犯罪举报人工作。除此,还有哪些部门对保护举报人提出过具体的要求?这些要求能不能有效保障举报人人身财产及身边人的安全?
举报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这一权利的行使将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对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有效的监督,同时,对于维护法制、社会秩序、遏制违法犯罪活动具有积极意义。
举报又是国家有关机关直接依靠群众同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违法犯罪作斗争的有力手段,是国家有关机关实行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有效形式。然而,举报必然招致被举报人的不满,他们不惜代价、不择手段对举报者打击报复,使举报者遭受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观海内参记者(微信公众号 观海内参 guanhaineican)注意到,除上述3部门外,中纪委和最高法等机关也对保护举报人提出严格的要求。
中纪委
举报信设唯一密码 巡视组确保身份不被泄漏
2015年,中央纪委有关部门向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督办、转办、转送反映“四风”等方面问题线索5000余件,严肃查处了一批违纪违规党员干部。
“对收到的每一个举报问题线索,我们都十分重视,会安排专人处置,进行分筛分选,向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督办、转办或转送。”中央纪委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举报件一经受理,工作人员会立即回复举报人,并告知转由谁主办,请他们耐心等待办理情况。办结后,会及时通过举报平台答复举报人。
据介绍,举报人举报后会自动生成一个“独一无二”的查询密码,这是“打开”举报件受理情况和进度的唯一“钥匙”。查询码具有唯一性,可以防止他人盗用。
所有举报件收到后都是在与互联网物理隔绝的内部办公系统中进行处理,可以防止数据丢失和网络隐患危害举报人隐私。
中央纪委副书记张军此前在做客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在线访谈时说,依靠干部群众的支持和参与,是巡视工作的一项重要原则。我们一贯重视保护反映真实情况特别是反映了重要、敏感问题的同志。
据介绍,具体工作中,巡视组进驻后,会通过当地主要媒体公布联系方式等信息,方便干部群众与巡视组取得联系。根据知情人的要求,巡视组可采取“一对一”的方式听取反映,谈话地点也可安排在巡视组驻地之外知情人和巡视组都认为方便的地方。
为保障举报人的权益,巡视报告、向被巡视党组织反馈等材料中,都会为举报人保守秘密,确保其身份不被泄漏。如果举报人反映的问题属实,纪检监察机关将依纪依法调查处理。
最高法
所有举报材料都严禁转给被举报人
早在2014年7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周强主持召开最高人民法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会议,专题听取全国四级法院举报网站联网建设情况。周强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健全反腐倡廉网络举报受理机制,让群众更加便捷地行使举报监督权利。会后,全国四级法院举报网站正式联网开通。
1 最高法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党组要将本院举报网站的开通及联网运行工作纳入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范围,作为巩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整改工作成果的重要举措来抓,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帮助纪检监察部门完善规章制度,落实工作责任,加强人力物力保障,确保举报网站持续平稳运行。
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要充分发挥上级法院的对下监督职能,推动下级法院认真对待每一起群众举报,防止出现随意处置举报线索以及对群众举报瞒案不报、压案不查等问题。与此同时,各级人民法院要以举报网站开通为契机,深入开展党风廉政警示教育,要让每个干警都认识到,党和群众在监督,手莫伸,伸手必被捉。
周强强调,举报网站要取信于民、办出成效,关键在于要认真处置每一条举报信息,严肃查处违纪违法干警,严惩司法腐败,及时反馈处置结果,让人民群众看到人民法院坚决惩治自身腐败问题的坚强决心与行动,从而在群众心目中真正树立起法律权威和司法公信。
此前,对于举报人的保护问题,最高法相关人士表示,举报网站有很高的保密性。举报人有自己设定的密码可以知晓举报信息的回复,一般的网民和法院工作人员无法看到举报信息,只有法院具有专门权限的工作人员才能对举报信息进行处理。
为防止举报人遭到打击报复,所有调查和审理案件的人员都有为举报人保密的义务,举报中心网站接到的所有举报材料都严禁转给被举报人。
最高检、公安局、财政部联手
对举报人及家属人身财产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
8日下午,观海内参记者(微信公众号 观海内参 guanhaineican)从最高人民检察院了解到,最高检、公安部、财政部联合日前印发的《关于保护、奖励职务犯罪举报人的若干规定》明确,违反规定解聘、辞退或者开除举报人属打击报复行为。必要时可对举报人财产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举报人有特别重大贡献,可获50万以上奖金。
《规定》明确提出,鼓励个人和单位依法实名举报职务犯罪,明确要求任何个人和单位依法向检察院举报职务犯罪的,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规定》要求,检察院对于举报内容和举报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如受理举报应当由专人负责,在专门场所或者通过专门网站、电话进行,无关人员不得在场。
举报线索应当由专人录入专用计算机,加密码严格管理;通过专门的举报网站联系、答复举报人时,应当核对举报人在举报时获得的查询密码,答复时不得涉及举报具体内容等等。
《规定》进一步细化了对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保护措施,规定举报人及其近亲属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的,检察院应当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如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举报人及其近亲属;对举报人及其近亲属人身、财产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等。
《规定》特别指出,检察院在开展保护举报人工作中,需要公安机关提供协助的,应当商请公安机关办理,公安机关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予以协助。举报人直接向公安机关请求保护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公安机关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通知受理举报的检察院。
《规定》明确了举报奖励的范围、奖励金额以及保护、奖励举报人工作中失职、渎职的法律责任予以明确规定。
另外,上述三部门印发的通知要求,公安机关要协助检察机关做好举报人保护工作,切实保障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人身、财产安全;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举报人奖励工作的经费保障和支持。要严格责任追究,对相关人员违反保密规定和对举报人保护不力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同时,要加强对举报奖励工作的监督,对截留、侵占、私分、挪用举报奖励资金,或者违反规定发放举报奖励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责任。
专家观点
检察机关应视职务犯罪举报人为“战友”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恶性打击报复职务犯罪举报人的现象虽然得到一定程度的遏制,但我国职务犯罪举报人保护状况仍不容乐观,而利用职权或者采取其他方法对举报人进行变相打击的隐性报复更是难以查处。
与被举报人相比,职务犯罪举报人往往处于弱势地位,一些被举报人滥用职权,采用各种手段打压报复举报人及其近亲属、利害关系人,迫使举报人畏惧害怕而放弃举报。
一些举报人人身、财产安全遭受了难以弥补的重大损失,举报后“流血流汗又流泪”,精神遭受了极大折磨。
陈卫东认为,检察机关对举报有功人员实行奖励,既是对举报行为的肯定和鼓励,也是对举报人承受压力的补偿。
陈卫东建议,检察机关更应将职务犯罪举报人视为“战友”,更多地考虑举报人的利益,严厉打击报复陷害举报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努力获取“双赢”效果。
文/记者 温如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