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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首次明确“隐性报复”举报人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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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9 06:25: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实名举报后,谁来保护我的安全?”“很多实名举报都是下级举报上级,如果在单位被穿小鞋怎么办?”近些年来,随着国家反腐力度的层层深入,像刘铁男、雷政富等因举报而落马的官员频现报端。2013年,中纪委、监察部公开明确表示,提倡群众实名举报,“凡实名举报优先办理”。但同时,如何激发举报人实名举报职务犯罪的热情、如何保护举报人安全也考验着相关部门。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财政部日前联合下发的《关于保护、奖励职务犯罪举报人的若干规定》(下称《规定》)中,首次提出“隐性报复”行为,并进一步细化了对职务犯罪举报人的保护和奖励规定。
  关键词一:实名 鼓励实名举报职务犯罪
  《规定》鼓励个人和单位依法实名举报职务犯罪,“实名举报”即使用真实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举报,有具体联系方式并认可举报行为的行为。
  “任何个人和单位依法向检察院举报职务犯罪的,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规定》在第四条即明确要求,检察院对于举报内容和举报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为防止职务犯罪举报人的信息泄露,《规定》从受理、录入、存放、报送举报线索和调查核实、答复举报人等环节集中规定了八条保密措施,从专人负责受理举报,到专人对举报线索录入专用计算机,再到举报材料存放于符合保密规定的场所都有详实规定。
  《规定》强调严禁泄露举报内容以及举报人姓名、住址、电话等个人信息,严禁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人或者被举报单位,力求把泄密可能性降为最低。
  关键词二:隐性报复
  “辞退”“开除”“克扣奖金”等也是打击报复
  下岗、转岗、解聘、不予晋升、停发奖金等对举报人“穿小鞋”的行为曾一度被媒体曝光,这些行为因难以界定一直处于法律救济边缘。在此次《规定》中,明确列举了十种“打击报复行为”,并首次提及对举报人的“隐性报复”。
  在列举的十种打击报复行为中,包括暴力、威胁、非法限制人身自由、非法占有或者损毁财产、栽赃陷害等典型的显性报复行为,也列举了一些变相打击举报人的隐性报复行为,如“违反规定解聘、辞退或者开除举报人及其近亲属”、“克扣或者变相克扣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工资、奖金或者其他福利待遇”、“无故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故意违反规定加重处分”、“在职务晋升、岗位安排、评级考核等方面对举报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刁难、压制”等。
  关键词三:保护
  人身、财产受威胁 检察院负主要保护责任
  司法实践中,很多举报人因有“后顾之忧”而迟迟不敢实名举报,此次《规定》为解决举报人的后顾之忧,进一步细化了对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保护措施。
  举报人向人民检察院实名举报后,其本人及其近亲属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打击报复怎么办?
  谁来保护举报人?《规定》明确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保护主要由检察院负责,如需公安机关提供协助的,应当商请公安机关办理。另外,如果举报人直接向公安机关请求保护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公安机关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并通知受理举报的检察院。
  怎么保护举报人?《规定》明确了不同情形下的三类保护措施:一是举报人及其近亲属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的,应当采取禁止特定人员接触举报人及其近亲属,对举报人及其近亲属人身、财产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等;二是举报人及其近亲属因遭受打击报复受到错误处理的,应建议有关部门予以纠正;三是举报人及其近亲属因遭受打击报复受到严重人身伤害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协调有关部门依照规定予以救助。
  关键词四:作证
  在法律文书、证据材料中使用化名
  如果举报人确有必要在诉讼中作证,但本人及其近亲属因作证又面临遭受打击报复危险时,怎么办?
  《规定》明确要求上述情况下,检察院应当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可在起诉书、询问笔录等法律文书、证据材料中使用化名代替举报人的个人信息,但是应当书面说明使用化名的情况并标明密级,单独成卷。如果法院通知作为证人的举报人出庭作证,举报人及其近亲属因作证面临遭受打击报复危险,检察院应建议法院采取不暴露举报人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
  关键词五:奖励
  有重大贡献者 最高可奖50万
  举报后可获得奖励会激发公众的热情,此次《规定》中也明确了举报奖励的范围,为进一步做好奖励工作提供了一系列保障。
  什么条件下可获得奖励?《规定》明确了奖励的条件,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被举报人构成犯罪的,应当对积极提供举报线索、协助侦破案件有功的实名举报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一定的精神及物质奖励。
  奖金的上限是多少?《规定》要求,检察院应根据所举报犯罪的性质、情节和举报线索的价值等因素确定奖励金额。每案奖金数额一般不超过20万元。举报人有重大贡献的,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在20万元以上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有特别重大贡献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不受上述数额的限制。
  相关
  保护举报人不力
  将依纪依法追责
  3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和财政部联合发文,要求相关单位贯彻执行上述规定。
  三部门表示,要严格责任追究,对相关人员违反保密规定和对举报人保护不力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同时加强对举报奖励工作的监督,对截留、侵占、私分、挪用举报奖励资金,或者违反规定发放举报奖励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责任。
  文件提出,要注重对举报人的事前保护,并严肃处理对举报人的打击报复行为,对打击报复或者指使他人打击报复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行为,依纪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背景
  实名举报人都曾遭受过哪些报复?
  因举报被错误公诉
  安徽“阜阳白宫书记事件”曾备受社会各界关注。
  2007年8月中旬,安徽阜阳市颍泉区原区委书记张治安收到他人擅自截留并转交给他的一封举报其经济问题的举报信,认为系原阜阳市泉北贸易区管理委员会经济贸易发展局局长兼安曙房地产公司董事长李国福所为,由此产生报复意图。
  为达到陷害报复举报人的目的,张治安编造李国福有重大经济问题等信件,之后指使时任阜阳市颍泉区检察院检察长的汪成借用该信件,指令下属人员立案侦办,并以贪污、受贿等罪名对李国福逮捕和提起公诉。
  2008年3月4日,颍泉区检察院对李国福以贪污、受贿、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等罪提起公诉,当年3月13日,李国福在收到起诉书后自缢身亡。
  因举报被监听
  2010年,山西运城市夏县教育局局长吴东强发短信给市县领导,举报县长李晋学收受粮食局职工为解决财政工资问题而集资送给他的20万元等,之后手机被监控。县公安局以涉嫌诬告陷害将吴东强刑拘,并翻箱倒柜地搜查了吴家,扣押了所有的存折、证件和现金。
  2011年1月31日,山西省运城市纪委发布通报称,原夏县县长李晋学不能冷静对待社会反映,未经报告上级请求组织处理,直接安排公安部门展开调查,最终李晋学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调离县长岗位。原夏县公安局局长孙红军滥用职权,动用技侦设备调查举报人,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同时调离局长岗位。
  遭到死亡威胁
  2012年11月,重庆市北碚区原区委书记雷政富不雅视频被曝光引发舆论广泛关注。此后,爆料人朱瑞峰因受到死亡威胁而向北京警方报警。警方介入调查取证威胁短信,警方称,紧急时可派警员对其进行保护。
  朱瑞峰曾告诉记者,其将视频曝光后,雷政富在北京的一位朋友曾多次短信和电话联系他,但朱瑞峰一直没有回复,“也许恼羞成怒了,他给我发来这条死亡威胁短信。”本组文/本报记者 孟亚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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