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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立案新政”执行首日 立案数量未现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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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5 08:51: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  登记立案不等于受理,法院能不能立案,有专门的法律规定,符合的就立案,不符合的就不能立案。但这一新政确实降低了告状的门槛,以往有案不立的难题能得到很大的改观,尤其是一些民告官案件。
  — 东莞市第一法院院长陈斯
  南都讯 记者韩成良 通讯员 王创辉 根据最高法“五一”起正式实施的“立案新政”,东莞两级法院制定“立案登记实施规则与配套措施”,以多项新举措迎接立案登记制。昨天上午9点,南都记者来到号称中国最忙的基层法院—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在该院立案庭并没有看到多少人排队。据介绍,关于“立案登记”的制度,该院在今年年初就已先行先试。该院院长强调,登记立案不等于受理案件,但这一制度确实降低了门槛,简化了流程,尤其对“民告官”等案件的受理能起到积极作用。
  1小时5人前来立案
  昨天上午1个多少时内,记者在东莞市第一法院只见到5个人前来立案,且都是律师,熟悉流程,立案没遇到问题。该院立案庭陈庭长介绍,第一法院今年年初就试行了登记立案制度,运行4个月,也没发现立案数量有大的增长。
  “这项立案新政对一些不懂立案流程的人来说,非常有用。”陈庭长说,以前告状人拿着诉状来起诉,立案庭接待人员发现材料不齐,会让他回去补,第二天他再来,接待的可能换成另一个人,又可能出现其他不能立案的情况,告状人还需要来回跑,耗时耗力。
  登记立案不等于受理
  “立案登记制度下,立案工作人员只要接到诉状,甚至口头诉状的,都要登记造册。能受理的,材料齐全的当即立案。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对方该准备什么材料,并且派专人一直跟进,对方可以直接邮寄材料,不用再跑一趟法院。收到材料审查能立案的给予立案,发现不符合法定立案条件的,明确告知对方不能立案,并说明理由。一般审查周期为7天。”
  东莞市第一法院院长陈斯介绍,在这一新政中,登记立案不等于受理,法院能不能立案,有专门的法律规定,符合的就立案,不符合的就不能立案。“但这一新政确实降低了告状的门槛,以往有案不立的难题能得到很大的改观,尤其是一些民告官案件。”
  [东莞两级法院配套措施]
  全面开启“收字号”立案登记模式
  东莞中院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这三个重要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均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东莞两级法院指定多项新举措迎接立案登记新政。
  中院称,根据最高法院相关规定,今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登记立案制度,对一审民事起诉、行政诉讼和刑事自诉进行登记。以往的传统立案制度下,法院审查当事人提交的诉讼材料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不予立案的多数是口头告知、无书面通知,也不登记造册,存在对当事人释明不清,增加当事人往返次数的情况。
  5月1日起,东莞两级法院全面开启“收字号”的立案登记模式,对于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向本院递交的诉状或申请书,一律予以接收。对于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或申请,材料齐全的,立案人员应当编立审判案号,当场登记立案;当场无法判定是否立案受理的,均应接收材料,出具书面凭证,注明收到日期,并编立“收”字号,在法定期限内根据案件类型及相关要求,作出相应处理。
  统一诉讼文书格式 不会写有专人帮记录
  五一后,东莞两级法院的立案大厅将改版的《行政起诉状》、向当事人发出的《案件受理通知书》、《补正材料告知书》等立案登记制所需的诉讼文书样式进行统一,以便当事人更加清晰、快捷地参考使用。
  两级法院所有的立案大厅都将设置导诉服务,有专职的导诉员为当事人提供立案登记咨询及其他便民服务。对于书写诉讼困难当事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导诉员帮助记录诉状内容等立案服务。
  登记立案并非“有案就立”
  对于登记立案,并非有案就立,立案还是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与以前的区别是,登记制下,法院只进行立案相关材料的核对,当事人提交的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材料齐全的,立案人员当场编立审判案号,出具案件受理通知书。
  对于不能当场立案的,两级法院将出台工作细则,将需要补正材料的、不属于本院受理范围的、依法不予登记立案的情形进行分类登记处理,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实行一次性告知,做好立案释明工作。
  投诉必应 十五天内答复
  如当事人反映法院的立案工作中存在不接收诉状或申请书、接收诉状或申请书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正诉状或申请书内容,以及有案不立、拖延立案、干扰立案、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或者决定等违法违纪情形的,立案部门会在收到纪检、信访等相关部门投诉之日起十五日内查明事实,责令相关立案人员在三日内完成自查报告,并将情况反馈相关部门。
  此外,如当事人向基层法院立案,怀疑立案部门出现以上违纪问题的,也可直接向中级法院提起诉讼,中院可以按规定审查立案,也可以指定下级基层法院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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